刑事案件开庭基本流程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步骤。
首先是开庭阶段。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以及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等。同时,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当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这是庭审的核心环节之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这过程中,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然后,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主要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等方面进行论述。辩护人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双方可以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自己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等进行最后的发言,表达自己对案件的认识、悔悟等情况。
最后是评议和宣判阶段。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宣判可以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