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未还不能通过民事立案侦查,该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应由刑事程序处理,而非民事程序。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这一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属于犯罪行为,而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见,挪用公款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管辖和处理程序来看,对于挪用公款案件,通常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民事立案侦查这种说法不准确,民事案件只是由法院受理,不存在侦查程序,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由特定的司法机关进行。民事程序主要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比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挪用公款行为明显不属于此类纠纷范畴。
所以,当出现挪用公款未还的情况时,应该通过刑事途径来解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通过民事立案侦查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