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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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和让与担保的区别

2026-04-06 18: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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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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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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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和让与担保存在多方面区别。以物抵债协议是债务清偿期届满后或届满前,约定以特定物抵偿债务;而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所有权移转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二者在目的、设立时间、物权变动等方面存在差异。

目的不同。以物抵债协议的核心目的是清偿债务。当债务人无法以金钱等方式履行债务时,通过将特定的物的所有权等权益转移给债权人,从而消灭债务关系。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价 10 万元抵给乙,以此来偿还债务。而让与担保的主要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等权利暂时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后,债权人需将财产的相关权利返还;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才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 20 万元,丙将自己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丁作为担保。

设立时间不同。以物抵债协议可以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此时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金钱债务,双方协商以物抵债;也可以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不过在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果约定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直接转移财产所有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流质契约而无效。让与担保通常是在债务成立的同时或之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设立,目的是提前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障。

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同。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如果是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且实际履行,那么物的所有权等权益会发生确定的转移,债务也随之消灭。若未实际履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者恢复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让与担保中,虽然财产所有权名义上转移给了债权人,但这种转移是为了担保目的。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财产权利应返还给债务人;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受偿。

法律后果不同。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后,债务关系消灭。若协议履行不能,债权人能否请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存在不同观点,一些情况下会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原债权债务关系。而让与担保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需按照法定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保障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以物抵债协议和让与担保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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