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案件。
信用卡诈骗是一种涉及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的范畴。
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假卡。使用这种卡进行交易消费等骗取财物的,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则是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等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骗得的信用卡,再用其实施诈骗行为。
第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的信用卡、使用已注销的信用卡、使用被盗用的信用卡等。一旦使用这些作废的卡去获取财物,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这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例如捡到他人信用卡后进行刷卡消费,或者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等。
第四,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通常是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比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信用卡诈骗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持卡人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秩序,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会给予严厉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