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主体的复合性、内容的关联性、生效时间的特殊性、变更与撤销的复杂性等方面。
主体的复合性:共同遗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通常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当然也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等共同订立。这种主体的复合性使得共同遗嘱与单个遗嘱人所立的遗嘱相区别。例如,夫妻二人共同对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在遗嘱中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这体现了两个主体在订立遗嘱时的共同意愿。
内容的关联性:共同遗嘱中的内容通常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遗嘱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相互依存,对遗产的处分往往是基于他们之间共同的意愿和考虑。比如,夫妻共同遗嘱中可能会约定,一方先去世,其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待另一方也去世后,再将全部遗产留给子女。这种内容的关联性使得共同遗嘱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和连贯性。
生效时间的特殊性:一般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则较为特殊,通常不是在某一个遗嘱人死亡时就全部生效。以夫妻共同遗嘱为例,夫妻一方死亡,部分内容可能会发生效力,如先去世一方的遗产按照遗嘱进行分配,但涉及到夫妻双方整体财产处分的内容可能要等到另一方也去世后才完全生效。
变更与撤销的复杂性:由于共同遗嘱主体的复合性和内容的关联性,其变更和撤销相对复杂。共同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一般需要全体遗嘱人的一致同意。如果其中一个遗嘱人单方面变更或撤销遗嘱,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例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变更共同遗嘱中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这种变更是否有效在实践中就存在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