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
在过去,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大于其他形式遗嘱的。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的遗嘱,由于其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公证遗嘱优先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则作出了重大改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无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再存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情况,而是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这种改变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等身后事务的安排,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遗嘱人的意愿可能会发生改变。如果仍然坚持公证遗嘱优先,可能会违背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
例如,遗嘱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甲,但后来与子女乙的关系变得更加亲密,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以最后所立的自书遗嘱为准,房产应归子女乙所有。
所以,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比其他形式遗嘱更大的效力,关键在于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最后真实意思的体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