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前协议公证处不给公证,可先了解拒绝原因,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若因协议内容违法违规,需修改协议使其合法合规;若因材料不齐全,应补充完整材料;若公证处无正当理由拒绝,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考虑寻求律师见证等其他证明方式。
了解拒绝原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公证处拒绝公证通常会说明理由,可能是协议内容存在违法违规之处,比如涉及限制人身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等。例如,协议中约定一方婚后不得提出离婚,这种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是不合法的,公证处自然不会给予公证。此时,需要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对协议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补充材料也是常见的解决办法。若公证处告知是因为材料不齐全而拒绝公证,应按照要求尽快补充完整。一般办理婚前协议公证需要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若已结婚)、财产证明等材料。比如,财产证明若不完整,就需要提供更详细的财产清单和相关产权证明等。
若公证处无正当理由拒绝公证,可采取投诉的方式。可以向该公证处的上级主管部门,如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反映情况,要求其进行调查和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会对公证处的行为进行审查,若发现确实存在不合理拒绝的情况,会责令公证处依法办理公证。
此外,若经过各种努力仍无法在公证处办理公证,还可以考虑律师见证。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对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律师会对婚前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并出具律师见证书。虽然律师见证的法律效力与公证有所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证明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