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复婚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手续和所需证件与结婚登记大致相同。
从手续流程上来说,离婚后复婚的双方需遵循结婚登记的程序。第一步是申请,双方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复婚申请,并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第二步是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声明等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比如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第三步是登记,如果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自取得结婚证起,双方的夫妻关系即恢复。
其次,关于所需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和家庭关系等,身份证则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二是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一声明是为了确保双方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除了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还需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若是华侨,需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而外国人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