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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安区离婚到什么地方登记

2025-10-07 18: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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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安区离婚登记需到振安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在我国,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振安区是辽宁省丹东市的辖区,若夫妻双方要在振安区办理离婚登记,就需要前往振安区婚姻登记处。

前往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根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要知晓婚姻登记处的工作时间。一般来说,婚姻登记处会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进行办公,通常是周一至周五,不过具体的工作时间可能会因地区有所差异,建议提前通过电话咨询或者在相关政府网站查询振安区婚姻登记处的准确工作时间,避免白跑一趟。

现在离婚登记有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冷静期届满且双方再次共同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振安区离婚到什么地方登记(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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