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内容通常包括核查债权、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等,其职责主要有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等。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的议事机构。从内容方面来看:核查债权是重要内容之一。各债权人需要对申报的债权进行详细核查,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债权的数额等情况,这关系到每个债权人最终的受偿比例。其次,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也是常见内容。当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时,债权人会议要对其进行讨论,判断该协议是否能保障自身利益,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再者,讨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样关键。如果企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会涉及企业未来的经营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等,债权人会议需对此进行充分讨论和表决。
从职责方面来说: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是其基本职责。债权人会议要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虚假债权的混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也是其职责之一。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监督管理人也是重要职责,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等,债权人会议需要对其工作进行监督,防止管理人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破产程序中,是否继续营业会对债务人财产的增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受偿情况,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总之,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各项内容和职责的履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