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N)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来给予经济补偿。“N”代表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1”指的是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通常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首先明确“N”的计算方式。“N”即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计算是从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例如,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了3年零4个月,由于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那么这里的“N”就是3 + 1 = 4。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按照4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了1年零2个月,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此时“N”就是1 + 0.5 = 1.5,用人单位需支付1.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其次,对于月工资的确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若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最后是“+1”的计算。“+1”是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一般是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支付。不过,如果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例如,某员工上一个月因请假等原因工资较低,不能反映其正常收入水平,此时就可以用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作为“+1”的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