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精神损失费需要侵权事实证据、损害后果证据、因果关系证据、侵权人过错证据、具体损失证据等。
侵权事实证据。这是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关键。比如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网络言论截图、视频、书面材料等,以证明对方发布了诋毁、侮辱的言论。如果是人身伤害案件,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事故现场的照片或视频等,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
损害后果证据也必不可少。精神损害通常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心理障碍等。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师或精神科医生的诊断证明、鉴定报告来证实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出现了诸如抑郁、焦虑、失眠等精神方面的问题。受害人身边的亲属、朋友的证人证言也能从侧面反映其精神状态的变化。
因果关系证据是要证明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原本精神状态良好,事故发生后不久就出现了精神问题,且有医生的专业意见表明该精神问题与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惊吓等有直接关联,这就可以作为因果关系的证据。
侵权人过错证据方面,如果侵权人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那么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费会更有利。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有证人证明侵权人是出于报复等恶意目的实施伤害行为,或者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如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等。
具体损失证据主要涉及到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比如受害人因治疗精神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需要提供相应的票据、单位的误工证明等。这些证据能够让法院更准确地确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索赔精神损失费需要全面、充分地收集各类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