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在这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以次债务人作为被告。
之所以确定次债务人为被告有着重要的法律逻辑和实际意义。从法律关系来看,代位权制度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人不积极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通过法律赋予的代位权来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原本没有直接的债务关系,但基于代位权,债权人获得了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资格。
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规定也有利于明确诉讼主体,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不明确次债务人为被告,可能导致诉讼主体混乱,无法准确地确定责任承担方。例如,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而乙又对丙享有到期债权,但乙怠于向丙主张权利,影响了甲债权的实现,此时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被告就应该是丙,即次债务人。
另外,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是次债务人,而债务人通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以保障各方的权利和诉讼的正常进行,确保案件能够清晰、公正地得到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