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也可能构成合法夫妻。判断是否为合法夫妻主要看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一方患有精神病并不必然导致婚姻不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夫妻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从形式要件来看,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婚姻关系。这是婚姻合法的程序要求。
从实质要件来讲,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原法律所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包含精神病等,但现在《民法典》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精神病,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了对方,对方仍然愿意与之结婚,并且双方符合其他结婚条件,如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同时按照规定进行了结婚登记,那么就构成合法夫妻。
如果一方有精神病,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这一情况,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未被撤销之前,该婚姻在形式上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有精神病的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形成合法夫妻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