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撤销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在性质、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性质方面: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例如,企业因违规生产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这是对其违规行为的直接惩罚。而撤销行政许可是对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纠错机制。当行政机关发现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存在违法情形,如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就会撤销该行政许可。比如,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被发现,行政机关撤销该许可证,这主要是为了纠正错误的许可行为,而非单纯的制裁。
目的方面: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戒违法行为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而撤销行政许可的目的主要是恢复到许可未作出时的状态,消除因违法许可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后果方面:行政处罚通常直接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减损,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而撤销行政许可后,当事人可能需要重新满足合法条件才能再次申请许可,其权益并非直接因撤销行为而受到惩罚性减损。
综上所述,撤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