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行为具有主体特定性、行为与职务关联性、主观故意性、社会危害性大等特征。
主体特定性是职务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职务犯罪的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这些主体由于其所处的特定职位,拥有一定的职权和职责,而职务犯罪正是利用了这些职权来实施的。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这种犯罪行为与他们的公职身份紧密相连,普通公民无法实施此类犯罪。
行为与职务关联性也是职务犯罪的重要特征。职务犯罪行为往往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比如,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是关键,体现了犯罪行为与职务的紧密联系。如果行为与职务无关,就不能认定为职务犯罪。
主观故意性在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大多数职务犯罪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明知自己挪用公款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和法律规定,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达到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
社会危害性大是职务犯罪的又一重要特征。职务犯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例如,一些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职务犯罪还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此外,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犯罪主体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职务优势和专业技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犯罪行为,使得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