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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2026-03-10 17: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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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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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基础权利。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剥夺意味着公民无法在选举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也不能成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表或担任公职人员。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是公民表达政治诉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讨论和表达集体意愿的重要途径。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剥夺这些权利限制了公民在政治表达和集体行动方面的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在这些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的工作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国家事务的管理,需要公民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权利能力。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领导职务更是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权力。剥夺这一权利旨在确保这些重要岗位由具有完整政治权利和良好政治素养的人来担任。

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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