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并没有“自首未遂”这一确切概念。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不存在类似于犯罪未遂那样对应于自首的“未遂”情况,但在实践中可能有人误解某些接近自首却未满足自首条件的情形为“自首未遂”。
自首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表明自首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不存在“自首未遂”的原因。自首是一种法律认定的行为状态,它不像犯罪行为那样存在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等未遂的逻辑。自首一旦符合法定条件就成立,不符合就不成立,不存在中间的“未遂”状态。
易被误解为“自首未遂”的情形。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情况被误解为“自首未遂”。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并开始实施投案行为,但在途中被抓获;或者自动投案后又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这些情况只是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不是所谓的“自首未遂”。对于有投案意愿等情节,在量刑时司法机关可能会酌情考虑,但这与自首是不同的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