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自首情节的认定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强调主动性和自愿性,如实供述则要求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对于玩忽职守罪而言,若犯罪人在相关部门尚未对其调查,也未掌握其玩忽职守的具体线索时,主动到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就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比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在单位还未察觉,也没有接到任何调查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前往检察机关交代问题,这就属于自动投案。
一些特殊情形也可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玩忽职守罪中,就是要如实说明自己在工作中违反职责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况。如果犯罪人只是交代了部分次要的玩忽职守行为,而隐瞒了主要的、关键的犯罪事实,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例如,某官员在自动投案后,只说了一些日常工作中的小失误,但对于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核心失职行为却避而不谈,这就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