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报工伤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报。
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关乎到职工能否顺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负有及时申报工伤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及时进行申报,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缺失等问题。不过,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事故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若不及时申报,自身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来说,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利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规定是对职工权益的进一步保障,给予了职工在用人单位不作为时的救济途径。
总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一方,都应清楚了解工伤申报的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工伤,以确保职工能够顺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