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员工离职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对于劳动者而言,赋予了其在试用期内相对自由的离职权利。试用期本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阶段,劳动者可能会在试用过程中发现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与自身预期不符,或者有了更好的职业选择。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能让劳动者较为灵活地处理自身职业规划。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三天的时间也足够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三天内,安排其他人员接替离职员工的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因员工突然离职而造成工作的停滞或混乱。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三天”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并且,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同时,在离职时,劳动者还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好工作交接等手续,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