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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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在哪儿

2025-10-07 06: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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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担保和一般担保在担保物、生效条件、担保范围、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担保物来看,房地产抵押担保是以特定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该房地产具有明确的位置、面积、产权等属性,其价值相对较高且较为稳定,通常是不动产。而一般担保的担保物范围更为广泛,既可以是动产,如车辆、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等,甚至可以没有具体的实物担保,仅以担保人的信用作为担保。

在生效条件上,房地产抵押担保通常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其抵押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一般担保中,若为保证担保,通常自保证合同签订时生效;若为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担保范围也有所不同。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其范围基本围绕该房地产所担保的主债务相关费用。一般担保的范围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担保类型和合同条款有所不同,灵活性相对较大。

实现方式方面,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担保实现主要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的房地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担保中,如果是保证担保,债权人通常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再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是动产质押,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风险程度也存在差异。房地产抵押担保由于房地产价值相对稳定,且有明确的产权登记制度,风险相对可控。一般担保中,若以信用保证为主,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相对较高;若以动产为担保物,动产的价值可能容易波动且存在保管风险等。

房地产抵押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在哪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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