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则,即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确立了登记在房地产抵押权设立中的核心地位。
登记具有公示作用。房地产作为价值较大且较为重要的财产,其抵押涉及到多方利益。通过登记,将抵押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使其他可能的交易方能够知晓该房地产上存在的权利负担。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不知情的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抵押人进行交易,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例如,在房地产再次转让时,受让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信息,了解该房产是否已被抵押,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完成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正式设立。如果仅仅签订了抵押合同,而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抵押权并未真正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法就该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对抵押的房地产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登记有助于明确权利归属和顺序。在同一房地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情况,通过登记可以清晰地确定各个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和顺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保障了各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所述,登记对于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至关重要,它是保障交易安全、明确权利归属和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的关键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