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担保与一般担保在担保标的物、生效要件、实现方式、担保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担保标的物来看,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标的物特定为房地产,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而一般担保并不局限于特定的标的物,其可以是动产、权利等。比如一般担保可以用车辆、应收账款等进行担保,涵盖的范围更为宽泛。
在生效要件方面,房地产抵押担保通常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生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以及便于对房地产抵押物进行管理和公示。而一般担保中的某些类型,比如常见的保证担保,只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即可生效,不需要办理类似的登记手续。动产质押担保虽然需要交付质物,但和房地产抵押的登记生效要求不同。
关于实现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如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的房地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过程相对复杂,涉及到司法程序和相关的评估、拍卖等环节。而一般担保的实现方式则较为多样,例如保证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动产质押担保中,质权人可以直接对质物进行处置。
在担保范围上,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一般担保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更为灵活的约定,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担保类型和当事人的协商确定不同的担保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