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在性质、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区别。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民事纠纷的居中裁判;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的制度。
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裁判的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主体不同,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如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权属纠纷的裁决;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例如对某县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政府或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
对象不同,行政裁决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如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行政复议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内容不同,行政裁决是对民事权利义务进行确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行政复议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撤销、变更或维持该行政行为。
程序不同,行政裁决程序相对灵活,一般遵循调查、听证、裁决等步骤;行政复议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通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总之,正确区分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面对不同争议时,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