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拒收,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如采用邮政特快专递、公证送达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关键要件,但并没有规定通知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债务人必须接收通知。所以,债务人拒收通知,不影响债权转让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当债务人拒收通知时,债权人或受让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证明通知已有效送达。例如,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在快递详情单上注明“债权转让通知”字样,并保留好快递底单和查询记录,以证明已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即使债务人拒收,根据物流信息显示已送达债务人所在地址,也可视为完成通知义务。
另外,还可以选择公证送达。公证机构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证明债权人或受让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向债务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这种方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能够有力地证明通知的有效性。
如果债务人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受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只要能够证明通知已有效送达,法院通常会支持受让人的主张,要求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总之,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拒收,债权人与受让人不必过于担忧,可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证明通知已送达,保障债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