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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哪些材料

2026-02-25 12: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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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需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若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还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在公安阶段,律师依法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合法执业的凭证,它证明了律师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身份。只有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才能合法地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是律师进行执业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确保会见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律师事务所证明同样不可或缺。它是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用于证明律师是受该所指派,为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文件。这份证明明确了律师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是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委托关系的体现,也是公安机关确认律师会见合法性的重要参考。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则是确定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之间委托关系的重要文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委托律师,就需要提供家属签署的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而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则需要携带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以证明自己是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除了上述常规材料外,还需要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会见。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哪些材料(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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