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300元通常不会被判刑。一般情况下,该行为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所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300元,未达到此定罪数额标准,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不过,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故意损坏他人财物300元,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从民事角度来看,损坏他人财物属于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所以,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被损坏财物的所有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的300元为准。总之,故意损坏他人财物300元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