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赔偿金额的计算涉及多个项目,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后汇总。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情形)以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情形),各项目计算依据相关标准和具体数据确定。
在不同情形下,九级伤残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从工伤和人身损害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工伤情形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广东省为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3. 其他费用:还可能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人身损害情形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20%。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赔偿年限 × 20%。
2.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九级伤残赔偿金额的计算较为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标准准确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