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地办理离婚手续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一、协议离婚流程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需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给予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流程
如果双方分居两地且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时,原告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等材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并安排开庭时间。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