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与代持股协议有明显区别。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让渡给他人的协议,核心是股权的实际转移;而代持股协议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约定,由名义股东代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的协议,股权并未真正转移给实际出资人。
从定义和目的来看。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交易合同,目的是实现股权的所有权变更,出让方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对价后成为公司新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比如甲将自己在A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乙,乙支付转让款后获得这20%股权的相关权益。而代持股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实际出资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便显名持股的问题,实际出资人通过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让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中体现为股东,但实际的投资权益归实际出资人。例如丙因个人身份限制不能直接持有B公司股权,于是与丁签订代持股协议,由丁代其持有股权。
在合同主体方面。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出让方和受让方两方主体,双方围绕股权的转让进行交易。而代持股协议涉及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两方主体,双方形成委托代持的法律关系。
法律后果不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受让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能够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分红等活动,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会进行相应变更。而在代持股协议下,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上是股东,但实际出资人通常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需通过名义股东来间接行使权利,并且名义股东可能存在违背代持协议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从协议内容来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违约责任等交易相关条款。代持股协议则着重约定代持的股权比例、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期限、利益分配、保密条款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