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税务通常会查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还会关注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机关为了核实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是否足额纳税,会对企业的相关账簿进行检查。总账是对企业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的账簿,它能够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方面的总体情况。税务机关通过查看总账,可以快速了解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判断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进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明细账则是对总账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它按照明细科目详细记录了各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例如,应收账款明细账可以反映企业与各个客户之间的往来款项,存货明细账能体现企业存货的收发存情况。税务机关查看明细账,有助于深入了解企业的具体业务和财务收支细节,核实股权转让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情况。
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它们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税务机关通过检查日记账,可以了解企业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情况,判断企业资金的流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通过资金往来操纵股权转让价格或逃避纳税的行为。
除了上述主要账簿外,其他辅助性账簿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这些辅助性账簿可以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帮助他们准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是否合规。会计凭证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对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它是登记账簿的依据。税务机关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可以核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企业的财务记录准确无误。
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税务检查中会综合查看各类账簿和相关会计资料,以确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