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主要涵盖确定原告资格、前置程序、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以及后续执行等步骤。在实际撰写时,需依据这些步骤,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完成。
要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程序撰写的具体内容。第一步确定原告资格,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均可作为原告;而股份有限公司中,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撰写时要清晰列出原告股东的身份信息、持股情况等,以证明其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第二步是前置程序。股东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程序撰写中,要详细记录股东发出书面请求的时间、内容、送达方式等,以及公司相关机构的回应情况。若公司相关机构在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步是提起诉讼。程序中要明确诉讼请求,如要求被告赔偿公司损失、停止侵害公司权益等。同时,要详细阐述事实和理由,包括被告侵害公司权益的具体行为、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清单。还需明确管辖法院,一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步是诉讼进行。在这一阶段,要记录诉讼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如开庭时间、双方的辩论观点、证据质证情况等。如果出现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等情况,也应详细记录。
后续执行。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程序中要记录判决的执行情况,包括被告是否履行赔偿义务等。如果被告不履行,还需记录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撰写要全面、准确、详细,以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