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提起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办理。
当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协议离婚的途径就行不通了,此时主张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以及事实与理由。还需要准备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涉及财产分割的,需提供财产的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等。
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上述材料。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接着进入审理阶段。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按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法院会进行审理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主张离婚的一方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