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离婚需先确定管辖法院,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立案,缴纳诉讼费用,等待法院受理安排调解和开庭,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执行后续事宜。
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存在特殊情形,比如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准备诉讼材料:主要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起诉状应明确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等)、事实与理由(详细阐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可列举前两次起诉离婚的情况及后续夫妻关系未改善的事实)。证据材料方面,如结婚证、身份证、财产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还可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像分居协议、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出轨的相关证据等。
立案: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立案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查,若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会予以立案,并出具立案通知书。
缴纳诉讼费用:立案后,需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调解与开庭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会安排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需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判决与执行: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若判决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双方需按照判决执行。若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