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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如何实现质权

2026-02-19 17: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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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实现方式主要有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拍卖质押股权、变卖质押股权等,需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股权质权实现的条件通常有两个。一是质权有效存在。股权质押需要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只有满足法定条件,质权才有效存在。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这里的未受清偿既包括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部分未受清偿。

在实现方式上,第一种常见方式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这是指质权人与出质人通过协商,按照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或者双方认可的价值,将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以抵偿债务。这种方式相对简便,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种方式是拍卖质押股权。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质权人可以通过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在拍卖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等操作。拍卖所得的价款,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种方式是变卖质押股权。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售质押股权。变卖的价格通常由市场决定,相较于拍卖,变卖的程序相对灵活,但可能在价格上不如拍卖理想。同样,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清偿质权人的债权后,剩余部分归出质人。

在股权质权实现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此外,若涉及国有股股权质押,质权的实现还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总之,股权质权的实现涉及诸多法律细节和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股权质押如何实现质权(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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