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不存在绝对的哪个更好,二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含义和用途,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借条主要用于证明借贷关系,欠条则可因多种原因产生,如买卖、劳务等。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它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借条的形成原因较为单一,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当发生纠纷时,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说明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例如,甲向乙借款 1 万元,乙让甲出具借条,日后若甲不还钱,乙凭借借条起诉,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定借款事实成立。所以,在单纯的借贷场景中,借条是明确双方借贷关系的有力凭证。
欠条是由于其他经济往来,如买卖、劳务等交易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款项而未能及时支付,从而出具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它的形成原因较为多样。在欠条纠纷中,原告不仅要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原告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原因。比如,甲因购买乙的货物未支付货款,给乙出具了欠条,日后乙持欠条起诉甲还款,甲可能会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还款,此时乙就需要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货物质量合格等事实。
如果是单纯的借款行为,出具借条更为合适,因为借条能清晰地表明借款关系,在诉讼中举证相对简单。而如果是基于其他经济往来产生的欠款,如买卖等,出具欠条更能准确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欠条和借条哪个更好,关键是要根据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形来选择合适的书面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