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卖了没过户出了事故,一般由实际使用人即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当机动车完成交付后,原车主通常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也不再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而实际使用该机动车的受让人对车辆具有直接的控制和支配能力,并且能够从车辆的使用中获得便利和收益,所以让其承担事故责任更为合理。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原车主在转让机动车时存在过错,例如明知车辆存在缺陷、未告知受让人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并且该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原车主可能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若发生此类事故,确定责任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车辆已经转让并交付。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买卖合同、交付凭证、付款记录等。如果双方对于车辆是否交付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情况进行判断。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在机动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样既能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能在发生事故等情况时,明确责任主体,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同时,在完成车辆交付后,原车主应督促受让人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受让人也应积极主动地完成过户,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