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判五缓三”的情况。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缓刑要求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判五年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缓刑的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规定明确了适用缓刑的前提是被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判五缓三”意味着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三年。由于五年有期徒刑超出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适用缓刑的刑期范围,所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判五缓三”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出现这种判决。
缓刑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给一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且不具有再犯危险性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而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通常其犯罪情节相对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适用中“犯罪情节较轻”等条件。
所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缓刑制度的立法本意,“判五缓三”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会出现在实际的司法判决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