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这三年的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比如,某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当时就被送往医院治疗,从事故发生并知晓自己权利因侵权行为受损时起,就开始计算时效。而对于有些伤情具有一定潜伏期的情况,当权利人通过检查等方式知晓了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明确了侵权人时,时效开始计算。
不过,法律还规定了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难以收集、法律关系难以理清等情况。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的特殊情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列举,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例如出现不可抗力等导致权利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等情形。
另外,在时效进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原因,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了解人身损害赔偿时效对于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权利人应当在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