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中,并非以对方不出庭次数来决定是否判离。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即使对方不出庭,一次诉讼也可能判离;若缺乏相关证据,即便对方多次不出庭,法院也可能不判离。
在离婚诉讼里,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情况,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依然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原告能够提供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哪怕被告不出庭,法院也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进而判决离婚。
然而,如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仅仅因为被告不出庭,法院是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因为法院需要全面、客观地审查夫妻感情状况,不能仅仅依据被告不出庭这一情况就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对方不出庭达到几次就可以判离,关键还是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