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离婚不判离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需要间隔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对方。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则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当二次离婚诉讼法院依旧判决不准离婚时,关于再次起诉的时间问题,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冷静思考和修复关系的时间。
这里所说的“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发生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和理由。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另一方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或者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等。如果出现了这些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随时向法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情况、新理由”的认定,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只是一些琐碎的家庭矛盾或轻微的争吵等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而对于被告来说,其起诉不受上述六个月时间的限制,被告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总之,二次离婚不判离后,再次起诉的时间要根据是否有新情况、新理由来确定。当事人在决定再次起诉时,要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和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