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失信人失踪时,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继续申请强制执行、寻求公安机关协助等方式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对于失信人失踪的情况,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合同等,以及能证明失信人失踪事实的证人证言、相关部门的证明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若该自然人仍未出现且无音讯,法院会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即便失信人失踪,并不影响对其的强制执行程序。债权人依然可以凭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询、冻结、划拨失信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如果失信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法院有权进行查封、拍卖,以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协助。因为失踪人的情况可能涉及到一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有相应的资源和手段可以进行查找。比如,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监控系统、人口信息系统等查找失信人的行踪。
另外,在处理失信人失踪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保存好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同时,及时关注法院的执行进展,配合法院的工作。若发现有其他人恶意帮助失信人转移财产等行为,可向法院反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总之,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