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间接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一般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关于间接损失,它是指如果合同能够有效成立并且得到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在缔约过失的情形下,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得另一方丧失了本可以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损失就是间接损失。
常见的间接损失类型有:一是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例如,在商业合作中,一方在与另一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基于对该谈判能达成合同的信赖,而放弃了与其他潜在合作方订立合同的机会。当该谈判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失败时,当事人因此丧失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可能获得的利润就属于间接损失。二是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其他获利机会损失。比如,当事人为了准备履行与对方的合同,放弃了其他投资项目,结果因对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成立,那么放弃的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的收益就是间接损失。
不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间接损失必须是在缔约过程中,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也就是说,这种损失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受损方需要对间接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能够证明间接损失确实存在且数额合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包括间接损失的,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