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出纳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时应当回避;若单位负责人与会计出纳有上述亲属关系,会计出纳也需回避;此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
在财务工作中,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为保证财务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利益冲突和舞弊行为,相关法规对会计出纳之间的回避情形有明确规定。
亲属关系回避:亲属关系往往会带来情感和利益上的关联,可能影响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夫妻关系是最亲密的关系之一,如果夫妻双方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可能会为了家庭利益而共同隐瞒财务问题或进行违规操作。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这些亲属关系也可能导致在财务处理上出现偏袒或不公正的情况。因此,存在这些亲属关系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会计和出纳。
单位负责人亲属关系回避: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财务决策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如果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或出纳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那么会计和出纳可能会受到单位负责人的不当干预,无法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这种情况下,会计和出纳需要回避,以确保财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亲属回避: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单位的财务工作中起着领导和管理的作用。他们的直系亲属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可能会因为亲情关系而影响出纳工作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例如,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可能会对其直系亲属的工作违规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导致财务风险的增加。所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

法律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