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主要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类型。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对其常见类型进行详细分析。
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伪造金融凭证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的格式、图案、颜色、尺寸等,通过印刷、复印、绘制等手段制造假的金融凭证。例如,不法分子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银行存单,然后持该伪造的存单到银行冒领存款。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银行和储户的利益。
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变造金融凭证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基础上,通过挖补、剪贴、涂改等方式,改变金融凭证的金额、日期等内容。比如,将一张金额较小的银行汇款凭证通过涂改手段变成金额较大的凭证,然后利用该变造后的凭证骗取他人财物。
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金融凭证。例如,捡到他人的银行存单后,冒名到银行取款。这种行为侵犯了合法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作废的金融凭证是指已经过期、被依法宣布作废或者被银行收回的金融凭证。行为人使用这些作废的凭证进行诈骗,如使用过期的委托收款凭证向付款人收款,以此骗取钱财。
金融凭证诈骗行为的这些类型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因此,法律对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