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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定职权中特别决议事项需要

2026-02-02 04: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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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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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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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定职权中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特别决议事项通常涉及公司的重大利益和长远发展,所以对通过的表决权比例有较高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些特别决议事项之所以要求更高的表决权比例,是因为它们对公司的影响极为重大。

修改公司章程是对公司的基本运行规则进行调整,可能涉及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多方面的内容,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运营和股东的利益,所以需要多数股东达成一致。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关乎公司的资本规模和财务状况,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等有着重要影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更是会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存在形式,可能会导致股东权益的重大变化,因此需要更为谨慎的决策。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这里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常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来计算表决权。这种规定保障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止少数股东的随意决策损害多数股东的利益,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股东会法定职权中特别决议事项需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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