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是享有质权的人,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人。质权人一定是债权人,但债权人不一定是质权人。二者在权利性质、权利范围、权利实现方式上有区别。
在法律关系中,质权人和债权人是两个不同但又存在一定联系的概念。
二者的联系:质权人必然是债权人。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时,债权人就成为了质权人。也就是说,质权人是基于债权关系,通过设立质权来保障自己债权得以实现的债权人。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此时乙既是债权人,享有要求甲还款的债权,同时也是质权人,在甲不还款时有权就该珠宝优先受偿。
二者的区别:权利性质不同。债权人享有的是债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义务。而质权人享有的是质权,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物的支配权,质权人可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保管,并在一定条件下处分质押物。权利范围不同。债权人的权利范围仅限于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而质权人的权利范围除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外,还包括对质押物的占有、保管等权利。最后,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债权人实现债权通常是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强制债务人履行。而质权人实现质权则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例如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质押物等方式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