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一般只能有一个人。
从公房管理规定来看,公房是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为了明确公房使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通常会确定一个承租人作为与公房管理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的主体。这个承租人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等各项义务,同时也享有使用该公房的权利。
从实际居住情况而言,虽然承租人只有一个,但公房内可以有其他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共同居住人在一定程度上也享有对公房的居住权益,例如在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等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利申请成为新的承租人。
从变更承租人的角度,如果需要变更承租人,一般也是确定新的单一承租人。比如原承租人去世后,其共同居住人之间可能会就新承租人的确定产生争议,通常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一人作为新的承租人,继续与公房管理单位维持租赁关系。
不过,在不同地区,对于公房承租人的规定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差异,但总体原则上是以确定单一承租人为主流模式,以保障公房租赁关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