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一般不可以随意在自己家里开店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要经过相关程序才可以。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意味着,业主不能擅自将住宅用途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从实际影响方面分析,在小区住宅内开店铺会带来诸多问题。比如,会增加小区的人员流动,影响小区的居住安全,外来人员的频繁进出可能使小区的安保管理难度加大。同时,经营活动可能产生噪音、异味等,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休息,破坏小区原本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若要合法开设店铺,首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一系列经营所需的证照。要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因为小区的管理规约通常会对住宅的使用性质进行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最重要的是,必须获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般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并完成相应程序后,小区业主才可以在自己家里合法地开店铺。否则,一旦被发现擅自经营,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要求恢复住宅原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